快速记忆:中级经济法数字大汇总

发布: 2009/8/7 0:00:00

 

 

1、2日:

  (1)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5%以后,再每增减量5%时,应报告和公告,在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2)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在每一季度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所引起的股份变动情况。

  (3)招股说明书应当在股票承销期开始前2个至5个工作日期间公布。

  2、3日:

  (1)票据持有人收到拒付证明,行使追索及再追索的期限为3日;

  (2)承兑人作出承兑或不承兑的期限为3日;

  (3)投资者持有一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时,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报告,公司必须在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属上市公司的,同时向证交所报告。

  (4)投资基金上市公告应在上市首日前3个工作日内公告。

  (5)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双方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须予以公告。

  (6)债权人会议主席召集债权人会议,应在发出通知前3日报告人民法院。

  3、5日:

  (1)无记名股东应于股东大会会议召开5日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止将股票交存公司;

  (2)股票上市公告书在上市交易前5个工作日内公告;

  (3)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于承销前2-5个工作日公告;

  (4)企业债券公告日期为上市交易的5日前;

  (5)为上市公司出具文件的专业机构及人员在接受委托及文件公开后5日不准买卖该股票。

  (6)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未转换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于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偿还本息。

  (7)破产的债务人为他人担任保证人的,保证人企业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立案通知后5日内转告有关当事人。

  4、7日:

  (1)法院在接到破产申请后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破产案件;

  (2)召开债权人会议,召集人应在开会前7日(外地应为20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债权人;

  (3)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7日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4)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应当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作出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5)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应及时通知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向清偿组清偿债务,对债务数额有异议的,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

  5、8日:

  (1)"全额预缴款"方式发行的时间不得超过8天。

  6、10日:

  (1)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3次)

  (2)股份公司与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应在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3)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10日起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4)支票持票人提示付款日期为自出票日起10日内。

  (5)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但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

  (6)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破产案件后10日内通知债务人并且发布公告。

  (7)公司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8)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提示付款期限为到期日起10日内。

  (9)申请人申请破产,法院驳回的,申请人有权向上一级法院上诉,期限为10日。

  7、12日:

  (1)票据付款人在接到挂失止付通知后12日内没有收到法院止付通知书的,不再有协助义务。

  8、15日:

  (1)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

  (2)债权人会议第一次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于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由人民法院主持;

  (3)收购人应当在依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4)产权纠纷,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5)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的日期通知各个认股人或予以公告。

  (6)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债务人应当在收到法院通知后15天内,向法院提交债务清册、会计报表等有关证据材料。

  (7)证券公司包销证券的,应当在包销期满后15日内,将包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证券公司代销证券的,应当在代理期满后15日内,与发行人员共同将证券代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8)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结束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的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管理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9)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召开前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10)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执照,在其有效期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申请变更。

  (11)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由投资人自行清理或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自行清算的,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请债权。

  (1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编制清算报告,并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3)公司解散,应成立清算组,解散事由出现或股东会决议解散的,15日内成立清算组。

  9、20日:

  (1)交易所上市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

  (2)股份有限公司编制的年度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应在股东大会年会召开20日前置备在公司。

  10、30日:

  (1)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并验资后,发起人应在30日内召开创立大会。由董事会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合伙协议未约定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可提前30日向其他合伙人提出退伙;

  (3)除名退伙,被除名的合伙人在接到除名通知30日内向法院起诉;

  (4)股东大会召开30日之前,应将会议将审议的事项通知各股东;

  (5)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应在股款筹足,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后30日内召开;

  (6)公司合并、分立应在30日内公告3次;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7)基金中期报告为前6个月后的30日内;

  (8)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提示承兑日期为出票后1个月;

  (9)见票即付的汇票提示付款日期为出票后1个月。

  (10)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接到清算通知之日起30天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日60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11)企业对收取费用的项目性质不明确的,财政部门应在接到企业报告后30日内作出应否缴纳的答复,期满不答复的,即视为不同意缴纳。

  (12)企业在规定情形发生后,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或注销产权登记。

  (13)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14)对年检截止日期前未参加年检的企业法人进行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仍未申报年检的,吊销营业执照。

  (15)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16)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前1个月股票的平均价格为基准,上浮一定幅度作为转股价格。

  (17)收购要约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18)持证会计人员调离原单位的,应在离岗日30日内,由所在单位报发证机关备案。

  (19)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公司公司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应做出可否登记的决定,可登记的,应在核准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预计登记的,应在15日内发《公司登记驳回通知书》。

  (20)公司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有限公司变更股东、股份有限发起人改变姓名,应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21)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审批权限在县级以上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在收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之日起30日内审批完毕。

  (22)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作出可否登记决定。

  (23)合营企业申请人在收到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工商机关有办理合营企业登记手续。

  (24)企业破产的,债权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1个月内,未收到的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申报债权。

  11、45日:

  (1) 中外合作企业设立文件全部交付之日起,审批机关45内日决定批准或不予批准;

  (2)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股东大会会议召开45日以前将会议要审议的的事项作出公告。

  12、60日:

  (1)出现《公司法》规定的情形,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教材P10

  (2)公司解散60日内公告3次;

  (3)上市公司中期报告为前6个月后的2个月内进行;

  (4)收购要约期间为30-60日;

  (5)留置权行使为2个月以上;

  (6)票据公示催告为60日;

  (7)本票付款期不超过2个月。

  (8)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债权人未接到通知的在公告之日起60天内向债权人申报债权;

  (9)企业债券发行公告的有效期为60天,自发行公告签署完毕之日起计算。

  (10)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应当在不少于2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

  13、3个月:

  (1)合资企业中外双方约定分期出资为第一次出资营业执照签发后3个月,且不低于出资额的15%;

  (2)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合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在合营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

  (3)合营企业成立批准日期为3个月;

  (4)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批准为90日;

  (5)证交所理事会每季召开一次;

  (6)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债权人接到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债权人要求公司偿还或要求提供担保;

  (7)破产条件中,债权人申报为3个月;

  (8)证监会应在3个月核准发行股票,不准发行的,说明理由;

  (9)基金募集期为3个月;(开放式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净销售额超过2亿,该基金方可成立:封闭式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募集的资金超过该基金批准规模的80%的该基金方可成立)

  (10)证券承销期最长为90日;

  (11)公司债券交易3个月内安排上市;

  (12)基金年报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

  (13)基金组合投资3个月公告;

  (14)票据再追索权为3个月。

  (15)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自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告3次);

  (16)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内申请登记;

  (17)企业应当于每一年度终了后90日内,办理产权年度检查登记。(年检制度)

  (18)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3个月内,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整顿期限不超过两年);

  (19)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公司提交的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文件,应自受理公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审批决定。

  14、4个月:

  (1)股份公司年度报告应在年终后4个月内报告

  15、6个月:

  (1)合营企业一次缴清出资的,应在6个月内缴清;

  (2)外方以收购方式出资的,对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一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

  (3)担保合同中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6个月后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法院受理破产前6个月损害债权人的行为无效;

  (5)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结束6个月后可转股;

  (6)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得转让;

  (7)为发行股票出具文书的机构、人员在承销期内至期满后6个月内不准买卖该股票;

  (8)证交所6个月内安排股票上市;

  (9)支票持票人从出票日起6个月不行使请求付款权丧失;票据追索权6个月丧失。

  (10)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发生前述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

  (11)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

  (12)合营企业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应当在合营期限届满6个月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 ,审批机关应在1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作、独资企业与此相同,只改为天数)。

  (13)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

  16、1年:

  (1)外方收购方式出资的,收购资金1年内交清;

  (2)破产终结后1年又发现破产财产的由法院追回;

  (3)A新股发行应与迁移次隔1年以上;

  (4)公司债券要上市其期限为1年以上;

  (5)下列诉讼时效为1年: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身体受伤害要求赔偿的;

  (6)工资储备基金累计达到本企业1年工资总额的,不再提取;

  (7)公司增资发行新股,应在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1年以上;

  (8)《合同法》保全措施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9)《合同法》可撤销合同,撤销权的行使的时效为限制:①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消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②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17、2年:

  (1)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

  (2)证券协会会员任期2年,会员大会2年一次

  (3)公司债券连续2年亏损的暂停上市

  (4)见票即付汇票2年丧失付款请求权

  (5)对出票人、承兑人行使权利为票据到期日2年

  (6)设立外资银行、外资财务公司境内代表机构有2年

  (7)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具备条件之一: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

  (8)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

  18、3年:

  (1)稽查特派员及助理任期为3年,可以连任,但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

  (2)合作企业董事会任期3年

  (3)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有责任的负责人3年内不得任董事、经理

  (4)国有企业股份制前3年盈利

  (5)原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制改组设立)增资发行新股,股票上市前3年连续盈利

  (6)发行债券应连续3年盈利

  (7)发起人3年内不准转让股票

  (8)上市公司连续3年亏损应停牌

  (9)可转换债券期限为3-5年

  (10)兼并方的应付价款数额较大,在取得担保的前提下,可以分期付款,但付款期限不得超过3年

  (11)优势企业兼并连续3年亏损的企业,经银行核准,可免除被兼并企业原欠贷款利息

  (12)企业连续3年全面完成上交任务,并实现企业财产增值的,由政府主管部门给厂长或者厂级领导给予相应奖励。

  (13)增资发行新股,最近3年财务无虚假记载;

  (14)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

  (15)理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每届任期3年。

  (16)凡脱离会计工作岗位连续时间超过3年,所持会计证自行失效 ;

  (17)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任期不得超过3年;

  (18)合作经营企业董事任期不得超过3年。

  19、4年:

  (1)合资企业董事会成员任期为4年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

  20、5年:

  (1)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债权人连续5年未提出债权请求的,债务人清偿责任消灭

  (2)犯贪污侵占罪等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不能任董事、经理

  (3)封闭式基金存续为5年以上

  (4)被兼并企业原欠贷款本金可分5年还清,仍有困难,可给予1至2年的宽限期

  (5)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21、20年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信息公告

              通告:

微信公众号:cjkjpx  点关注即可 

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查询网址http://czt.hubei.gov.cn/bsfw/

 

 一、2024年会计零基础人工智能培训热招中!

1、开课时间:本周开课,零基础入门开始学习,应用人工智能技术进行培训和推广。周一至周五每天晚上6:30~9:30现场面授课,星期一至星期天白天上午9:00-12:00和下午2:00-5:00上课,同时通过网络送课到家。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和华中师范大学教授及本市著名老师上课。一对一手把手培训。

2、合格发给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证明,网上可查会计人员信息。凭证就业和办税。

3、报名时间:即日起开始报名,推荐会计工作岗位,随到随学。

 

二、2024年初、中级和高级会计职称考试培训班开课在即,报名中

1、课程安排:晚上和双休日现场面授课,其他时间网络送课到家,中央财经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长江大学等著名专家教授上课。信息灵,押题准,合格率高。

2、考试时间:初级和高级:2024年5月;中级:2024年9月。初级和中级均为机考。

3、报名要求:即日起开始报名和培训,带身份证和交电子照片一张.中级报名需要大专文凭。随报随学。

4、周一至周五每天晚上6:30~9:30现场面授课,星期一至星期天白天上午9:00-12:00和下午2:00-5:00上机做题,同时通过网络送课到家。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和华中师范大学教授及本市著名老师上课。考前在长江会计培训中心机房通过考试真题进行上机练习。由出题相关教授主讲,直击考点,轻松过关。

三、2024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

1、根据财政局规定,凡2024年会计从业资格证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到期的会计人员必须参加继续教育30学时90学分。规定以后每年参加继续教育。

2、学习内容:企业会计准则、会计信息化、会计工作基础规范和会计实务、内部控制和办税实务,政府会计会计制度,管理会计等。

3、带会计证和会计职称证及身份证报名。接省财政厅通知,从现在起开始起按国家财政部新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办理。

4、即日起开始报名,带身份证原件刷身份信息同时办理换发继续教育证手续,每月中旬开班。

5、如果以前年度未参加继续教育的可以补做继续教育学时和培训。

6、每个会计人员必须到湖北省财政厅网站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

7、注意:省财政厅通知24年6月1日后将不能补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学时。请大家抓紧来长江会计培训办理补学习手续

 四、会计真账一对一实操班,随报随学:经验丰富的老会计师手把手教你做账,真实感极强,主要学习工业、商业、广告业、建筑业、餐饮业、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报税业务等内容,完全可以胜任中小企业会计和出纳岗位,成绩优异者推荐会计和出纳工作岗位。提供全部教材,帐,册和表等。

1、长江会计实训,使用最新的O2O教学模式,线上演示和线下面授紧密结合,无缝对接实务工作,采用最新、最全的工业、商业真帐实训,手把手教会您出纳、会计手工帐电脑账。

线上:随时学习业务知识;随时看老师如何做实务;反复线上强化练习,练完即会。

线下:随时预约学习时间;随时由老师面对面指导;多套真帐强化训练,学完上岗。

边学边做,做完学会,学会上岗!

 2、长江会计实训能学到什么:

   出纳:学网银;学业务、凭据处理;学记账;学对账;学填表。。。

   会计:学金蝶、用友操作;学账务处理流程;学凭证获取、整理、装订、归档;学丁字帐、明细账、总账;学编制三大表;学填报各类表格;学网上报税。。。

 3、真票据、真业务、真实操!没有真帐,如何学好实操!我们的业务均是企业日常发生的真实业务,我们的单据均是企业的真实单据!我们的学习一切以真为前提!

   网银操作,工行、建行、农行一个不少!

   财务软件,金蝶、用友全部都教!

   网上报税,湖北国税、地税系统逐个填报!学习合格发给国家统一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省财政厅网站可查证书信息。凭此证应聘会计工作和到税务局报税。并推荐会计工作岗位。

 

五、湖北大学、湖北经济学院大专和大专起点本科(学士)班开设行政管理和会计、建筑工程、法律、教育学等专业,业余学习二年半,课程合格由湖北大学和湖北经济学院颁发大专和本科毕业文凭,授予学士学位,国家承认学历学位,网上可查文凭编号和真伪。分成人高考和免入学考试两种方式,课程轻松过关。常年报名,每月开班。

六、非全日制研究生班:由武汉各211和985高校主办。统一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专业有公共事业管理、会计和法律等专业硕士学位,非全日制方式学习,2-3年毕业。

七、中央电大中专学历班免试入学,一年毕业,专业任选,网上可查。随时报名。

 

八、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培训班:现已开设注册会计师培训班,专注会计考试多年,办学时间长,助考经验丰富,学习时间短,通过率高,性价比高,个性化教学快速通关。税务师每年11月考试,注册会计师每年10月份考试。

 

九、一级、二级建造师培训班建造师培训常年开班,名师授课,课程紧贴考试大纲,系统讲解重难点,直击考点,上课时间灵活,汇聚师资,创造高品质课程服务。一级建造师每年9、10月份考试,二级建造师每年5、6月份考试。

 

十、教师资格证培训班精准把握命题趋势,名师系统讲解重难点,提高应试技巧。由拥有多年授课经验并参与研发讲义及课程的长江教育师资全程陪伴,助您圆梦。笔试报名时间为每年1月、9月,考试时间为每年3月、11月;面试报名时间为每年4月、12月,考试时间为每年5月、1

 

 

十一、管理会计师培训班 全程追踪管理会计最新消息,最新发布考试时间,地点、内容,发布最新题库,知识点全覆盖,具有国际视野,学习内容与国际接轨,国内外名师讲课教学,知识面广阔,只为培养优质管理型人才。每年安排四次考试,每季度一次,分别为3月、6月、9月、12月。

 十二、请2023年12月份以前参加了继续教育培训的会计人员,速到中心领取继续教育合格证,会计继续教育手续已经全部办理完毕。

 十三、请2022年初级和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合格的学员到中心免费领取初、中级会计职称资格证。

 十四、金蝶、用友财务软件培训班全程一对一培训,效果极佳。免费送软件和推荐会计工作。

         荆州长江会计培训中心初级会计职称辅导开始全面招生!我们总结历年成功辅导经验,组织大批会计辅导专家,从学员实际需求出发,结合初/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命题规律、重点、难点,融入先进的教学理念,大胆创新,全新推出2023会计职称考试特色班精品班、专题班个性化辅导班次,根据每位学员的学习基础,有针对性地讲解、训练、答疑、模考,并对学习过程进行全程跟踪、分析、指导。考生可根据个人实际情况,选择符合自身特点的个性化辅导体系。现在报名,免费赠送2023年网络辅导课程!现场面授课程晚上和双休上课,名师课程,随意选听!

         。 考试合格率历年居全市前茅

。·经典班次科学搭配  

。基础学习班 + 强化提高班 + 习题精讲班 + 冲刺串讲班

         。·权威名师共同授课  

          。每一位教师均为各专业领域优秀专家,在业界享受极高的声望和影响力.

 

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查询网址http://czt.hubei.gov.cn/bsfw/